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为涉密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框架,本文从核心框架、定密条件、供应商资质、合规要点及常见误区五个方面进行梳理。
本办法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因涉及国家秘密需在采购过程中控制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坚持五项原则:谁采购谁负责、依法确定、公平竞争、全程监管、确保安全。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可以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的三类范围:
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或设备、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用于纪检监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护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设备、用于网络保密防护和监管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设备,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行库建设工程、保密会议室、屏蔽室等需按国家保密标准建设的工程,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维修、维护、销毁、涉密货物的维修、维护、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有关服务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咨询、技术咨询、财务审计等,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涉密项目的确定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采购人没有定密权限的,应及时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或单位确定,或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涉密项目确定须坚持最小化原则: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项目;对涉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通过公开方式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项目。
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内供应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涉密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外国供应商提供的,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从严控制。
绝密级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秘密级或机密级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应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涉密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不对外公开,但中标、成交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与供应商。
采购人对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供应商须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确需分包的,分包承担主体须具备相应涉密资质或保密条件。
采购人定密不当或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供应商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的,采购人可中止合同或依法终止合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行贿等行为的,记入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于有意参与涉密政府采购市场的企业,本办法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实践中,部分采购单位以“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将本不涉密的项目包装成涉密项目。对此,办法有明确约束:
误区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定密。
不行。定密须严格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承办部门拟定意见 → 保密委员会审核 → 法定定密责任人最终确定。无定密权限的单位须报请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误区二:涉及敏感信息就可以定为涉密。
不行。第十二条明确,涉密项目确定须坚持最小化原则。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项目。涉及工作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在采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隐蔽处理,而不是将整个项目“涉密化”。
误区三:涉密项目就可以不公开、不竞争。
部分可以,但有限制。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人应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涉密不等于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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